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分类: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重庆某建材公司总经理张某找到我们,说是其公司已经被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起诉了,诉讼请求时要求其公司承担吊篮租金。我们经过详谈,认为该案,对方的证据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这个案子胜诉是有希望的,于是我们就签订了委托合同,后面经过多面的努力,判决结果非常理想,我们胜诉了,法院驳回了重庆某建筑设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性质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属于较简单的一类民事纠纷,但是就本案有几个方面是值得我们注意,特别是公司在提供租赁服务中,值得注意和借鉴的。一、在租赁合同纠纷中,要注意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是两个阶段。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实已经签订了合同,但是由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手续比较简单,一些文书书证上面,只有公民个人签字,但是在案件诉讼中,无法证实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导致对方直接败诉,所以不要认为合同上面有公司签章,公司就必然承担责任,那是错误的。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提醒公司一定要注意在手续上面签字的,一定要是公司员工,并且要让公司书面写授权书,以表明其签字的权限。本案中,就是因为在租赁手续中及其打款的凭证中,缺少公司的名称而导致证据链缺失,从而影响到了自己权利的主张。三、在汇款中,尽量提醒对方,用公司账户。因为在这种情况,自己省去了证明合同已经履行的很多麻烦,因为从公司账户汇款过来,能直接证明双方已经发生真实交易。四、在诉讼中,尽量早点主张权利,租金的主张的时效是一年,而不是两年。本案中,对方权利已经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是导致其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律师建议
在合同纠纷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防止将来发生诉讼,无法举证,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